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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医学科派代表参加2011年美国临床化学协会年会 展示华西检验学术成果

来源:重于泰山网 编辑:汕头市 时间:2025-04-05 19:12:59

2023年《立法法》修改专门在第二章法律中新增一条有关此类决定的规定,明确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为上述解释方案提供了进一步的规范基础。

[[112]] 张天权:论中华法系,载《中华法学杂志》1945年第4卷第8期。20世纪 30 年代出现的中国文化热、民族文化复兴意识与此密切相关,反映到中华法系研究上,赞美中华法系,要求民族本位立法正是表达这种感情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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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真正使中华法系蜚声世界并长久不衰的是其悠久的成文法法典传统。例如,用《周礼》中的一些制度对比现在的制度,然后宣称这些制度中国古已有之。五四运动时,为了迎接德先生和赛先生,而要打倒孔家店,由此反映到学术上,对于西洋的民主、自由等理念的呼吁往往受世人尊崇,目为维新,而对传统国学的研究,则往往被目为守旧。所谓政事法,类同于今天的宪法或行政法。本文刊载于 1929 年2月《社会科学论丛月刊》第1卷第4期,是作者精思之作,当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40]] 丁元普:"中华法系成立之经过及其将来,载《现代法学》1931年第1卷第4~5期[[41]] 丁元普:中华法系成立之经过及其将来,载《现代法学》1931年第1卷第4~5期。[[71]]第四部分儒家法学之批评,作者在这一部分,充分表达了儒家法学在历史上的作用。传统社会的法理体现着王权特权和宗教神谕精神,现代法理体现着自由平等和民主法治精神,数字法理则体现着计算分析和数字正义精神。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现代法律方法,都是基于商品(市场)经济、物理时空和自然人行为规律而生成发展的,几乎不涉及数据信息和建模算法的因素。如今数据信息和算法决策具有组织生产生活和塑造社会秩序的重要功能,它们形成了前所未有的数字逻辑,这就需要实现从法律逻辑向数理逻辑的对接转化,其实质是用逻辑计算和符号程序来表达法律,从而将法学问题形式化为可计算问题。三是行业横断性,它打破了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自然科学界、社会实业界之间的边界,实现了跨行业的学术对话和理论研究,如科技部重大创新项目、攻关项目、委托项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合作项目和头部企业横向项目等。数字孪生、元宇宙、以及ChatGPT、DriveGPT应用则包含着数字身份、数据财产、数据权利、数据责任、数据主权、人机关系等破窗性的新型数字法律关系。

这意味着,广义上的数字法学并不是一个学科的概念,而是一个时代的概念,也是一种时代发展规律的客观反映,是对现代法学的继承发展与变革重建。它成为表达近代生活的一种最早形式,逐渐实现了市民自由对封建等级、市场经济对农耕经济、民主制度对专制制度的瓦解和替代,产权私有、契约自由、责任归己成为基本的生活准则,进而产生了我们今日生活于其中的法律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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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数字社会超越了工商社会的基本发展逻辑,其核心在于通过数据信息的分享与控制来组织生产生活、调配社会资源、创造社会价值、塑造社会秩序,从而形成了虚实同构的数字社会关系。同时,我们也需要在全球的数字化转型面前,保持自己的特色优势和自主性,如互联网法院、人民法院三大在线规则、异步审理、司法区块链应用等,从而获得在全球数字法治发展中的有利竞争地位。我们说,人类社会自古就有法律、正义、民主等概念,但其发展至今,不变的是词汇,变化的则是其内涵。其突出表现在于:平台成为主要的运营载体和方式,实现了无缝连接、全价值链创造和赢者通吃的数字经济生态。

由上可见,数字法学研究是数字时代的重要学术使命,其创造和担当则重在青年学者。其次,数字法理具有横断性与融合性。他们的全新知识、创新欲求和果敢精神,会使他们成为数字法学研究的弄潮儿。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学,自然要立足这一数字发展要求而顺势变革。

对此,有西方学者甚至不无夸张地写道:我们的法律就仿佛在甲板上吧嗒吧嗒挣扎的鱼一样。同时,还形成了人机交互或人机共生的生活状态,不仅工作中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人机合作场景,如自动驾驶、智能医生、智能投顾、自动化行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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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表明,与单一物理时空中的分配正义不同,数字正义的核心是数据信息的分享与控制、算法决策的公平合理性和人机关系的正当性,抑制对数据、信息和算法的误用、滥用和恶用。 马长山,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择要而论,其面向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阿西莫夫的机器人三法则只是一个初步的伦理构架,但智能体(机器)能否干预人类的行为、在何种程度和方式上干预、后果如何处理等都是重要的数字正义问题。首先,数字法理具有继承性与包容性。在这个追赶的过程中,中国法学充分借鉴并吸收了西方法学中的诸多理念、原则和规范,包括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归责原则、罪刑法定、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保障人权等法学观念和法律原则,由此融入到世界的法律现代化浪潮之中。最近,ChatGPT又横空出世,并在短时间内升级为ChatGPT4,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追捧跟进和热烈讨论。如果从法学的变革演进视角来看,就需要重申:数字法学应是一个时代概念,它展现着从现代法学迈向数字法学的迭代变革进程。

这是传统的正义理论和法学原理所难以回答的,但恰是数字法理的重大理论命题。总体而言,无论是数字法学,还是数字法理,都会在变革与颠覆之中遭遇浴火重生之境。

同时,在日常生活中,陪护机器人、伴侣机器人能否基于保护目的而阻止陪护或陪伴对象的危险行为等问题也随之而来。但其所指与能指都发生了深刻变革甚至颠覆,既体现了数字法理的继承性、包容性,也反映了数字法理的变革性、发展性。

对于上述数字法律行为,很难套用现有的法律行为理论来分析和判断,而需要数字法理来进行要素提炼和理论建构。同时,中国式现代化也意味着,中国可以创造出与西方道路不一样的实现现代化的新模式,并成为其他国家可以借鉴的多样化选择。

其技术底座是平台、数据和算法,它给人们带来了空前的技术赋能和有趣体验,也极大地改善和提高了人类的生活品质和创造空间。它立基于物理时空、自然人(生物人)和实体物的自然性生态环境之中,反映着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等二元结构关系。来源:《数字法治》2023年第2期。这表明,数字正义领域主要集中在对数据信息的控制、基于算法的控制和通过算法的控制等方面,旨在对数据处理、数据画像、数字鸿沟、算法歧视、信息茧房和数字控制进行约束和规制,从而确保人们数字化生存的公平公正环境,维护基本的数字人权。

因此,数字法理蕴含着超越于现代法理的丰富内容和理论体系,反映着人类的数字化生存方式和生产生活规律,展现出人类的数字正义追求,这无疑需要学术界更多的努力、更多的探索,才能从理论和价值上构建起来。基于此,就会引发法律方法和法学方法的深度变革,探索数字解释等新型法律方法,从而更好地适应数字法治发展的需要。

摘要:数字社会生成了虚实同构的生活空间,塑造了人的数字身份,并构建了人机交互的生活场景。这就带来两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一是法律规则并不是奥斯汀那种主权者的命令,也不是哈特的那种规则本身,而是技术规则引导法律规则,或者说技术规则上升为法律规则,甚至计算机空间的法律中,没有国家法律的容身之处。

再如《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等服务,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结语目前,数字化转型已成为一种全球趋势,并引发新一轮从经济、政治到文化、社会和制度的全面数字竞争。

而数字社会则是基于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应用而形成的,超越于工商社会的物理时空限度、人的生物属性和自然联结关系的生活模式,呈现出全域链接、全时共在、数字孪生、智慧泛在的新型社会运行机制和日常生活状态。在法学发展上,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法学一直在追赶西方,或者说在追赶代表着现代性的西方法学。因此,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日常行为方式、社会运行方式和基本价值观念都将发生重大的时代转型,与工业社会相比较,数字社会有完全不同的连接方式、行为模式、知识体系、价值体系以及社会结构,从而引发数字时代的颠覆与重建,开始从工商社会快速迈进数字社会。基于此,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日常生活以及社会制度都经历着深刻的重塑、重建,法学理论也必然面临着重大的时代转型,孕育生成数字法学和数字法理。

例如,如何判断微信表情点赞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何确定网络空间言行与现实空间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元宇宙中的产权如何界定?算法合谋如何认定和识别?更为突出的是,随着人工智能的加速发展,自动化决策也将越来越普及,无论是电子交警、犯罪预测系统、招投标系统、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等公共算法,还是自动驾驶、智慧医疗、滴滴打车、外卖骑手派单、深度合成等商业算法,都是基于数据和计算程序而实施的一种对人、财、物的数字调配和控制,它压缩了一些制度规则和裁量程序,实现了规则程序的数字转化,这些算法决策无疑都是法律关系中典型的数字法律行为。这就使得社会生活将从固态走向液态,出现了更多的流动、共享、追踪、使用、互动、屏读、重混、过滤、知化、提问以及形成。

换言之,数字法学和数字法理的未来,取决于法学青年的历史性创造。这表明,数字社会必然产生数字法理,犹如工商社会生成现代法理一样。

这种横断性的必然结果就是融合性,并延伸到数字法理上,形成学术体系、理论逻辑和价值目标上多学科、多领域、多范畴、多命题、多方法的系统交融研究,从而形成法理无界、学术无疆的理论境地。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人类进入了不依赖于时间、地点的数字化生存模式,每个人都会在数字交往中形成碎片化的、多处流动的数字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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